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用地和闲置低效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改造。腾退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整治区域内的村民安置、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农业设施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