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询问和质询;

(四)特定问题调查;

(五)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