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三)询问和质询;(四)特定问题调查;(五)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