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承办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