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的指导。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