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

(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