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红色资源实施名录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时代、类型、所在地、历史价值、权利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界址地形图等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