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