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