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