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筑物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