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