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并按照时限完成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级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限时办结,提高效能。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