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和保存夹沟香稻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