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夹沟香稻米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在非夹沟香稻米的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