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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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