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十八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提出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