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十六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