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