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域内开展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