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市政府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共享水域治安管理信息。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归集到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一)渡口登记信息;

(二)港口(码头)岸线、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登记信息;

(三)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

(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五)船舶登记、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

(六)其他水域治安管理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船舶登记、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