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溺水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防溺水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在有条件的地点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溺水宣传、劝导和巡防工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