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游艇俱乐部或者其他负责游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游艇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游艇航行和乘员情况记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