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县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