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