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