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列入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