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常态化巡查工作。

对巡查中发现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其他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钟灵水库、隘口水库、梅江河、酉水河等城乡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落实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