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