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