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