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