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实行登记发证制度。草原使用权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个以上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核发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使用权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