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实行登记发证制度。草原使用权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个以上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核发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使用权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