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