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的绿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