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政府投入、村民自筹、社会资助、市场主体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卫生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