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村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