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村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庄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二)随意倾倒、抛撒、填埋、堆放生活垃圾;(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冰雪、秸秆、树枝;(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