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庄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设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用语文明规范,保持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残缺破损的,设置者、发布者应当及时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