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管线及其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作,采取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多杆合并、线杆共享等方式架设各类管线,整理已有管线,清理废弃管线。

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设施,发现存在线路破损、悬挂,线杆倾斜、断裂等设施损坏情形的,及时进行修复。

村民发现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坏、设置不规范、标识不清时,应当及时通知设施产权单位修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