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不得超越核准的航区和抗风等级。海洋渔业船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的指令。渔港经营者应当为进港避风、避险的船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