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