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或者指定代理人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船舶照片、船名船号、吨位、船籍港、作业类型和船主、船上负责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海洋渔业船舶信息。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人员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报备变更信息。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