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渔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港章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渔港章程应当包括对渔港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