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以及交接资料清单等到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