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资料;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物业服务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人投诉电话;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五)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六)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各项费用年度收支情况;
(七)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每半年收支情况;
(八)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