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