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