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