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提名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