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含业主未参与表决情形)等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