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者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的车辆投入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