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的服务记分考核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